“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利劍出鞘,3月全國判例案件25個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修改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3月1日起施行。
在過去的一個月中,全國法院系統(tǒng)一審判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刑事案件25件(判例文書30份),其中今年1月28日由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公開審理的“許本山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2021)云0581刑初55號”成為全國“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首例判決。

(圖片來源:騰沖市人民法院官方網(wǎng)站)
案情回顧: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許本山認為犀牛角可用以治療其母親的疾病,于2019年初在騰沖市以人民幣6600元的價格向一名緬甸男子非法收購得犀牛角1塊。2020年4月16日,騰沖市公安局曲石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許本山家中查獲疑似犀牛角制品1塊,重37克。經(jīng)鑒定,查獲的疑似犀牛角制品為奇蹄目犀科白犀屬白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CITES)附錄Ⅰ禁止貿(mào)易物種,經(jīng)濟價值為人民幣9250元。
判決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許本山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截止今日,2021年野生動物刑事犯罪一審判決書共計596份,其中3月份一審判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刑事案件25件(判例文書30份),審理法院涉及全國12個省、直轄市。涉及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非法收購出售活體野生動物、非法收購出售野生動物制品三類犯罪形態(tài)(19個物種),值得強調(diào)的是25個案件中68%涉及通過網(wǎng)絡APP進行非法交易: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梅花鹿、白腹錦雞、雀鷹、普通鵟、白鷴、縱紋腹小鸮等、虎紋蛙、黑斑側褶蛙),此類案件多發(fā)生在四川、湖南、江西、黑龍江、云南等內(nèi)陸省份,被獵捕的鳥類、哺乳動物、兩棲動物部分被用作藥材泡制藥酒,但也極可能被作為野味交易;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赫爾曼陸龜、平胸龜、和尚鸚鵡、綠頰錐尾鸚鵡、折衷鸚鵡)此類案件多發(fā)生在浙江、江蘇、湖北、山東、湖南、吉林、四川等省,被買賣的活體野生動物陸龜和鸚鵡作為寵物飼養(yǎng);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象牙制品、海象牙制品、犀角制品、獅虎制品、麝香) 此類案件發(fā)生在江蘇、吉林、云南省,被交易的野生動物制品被用作文玩,或被作為藥材泡制藥酒。

值得注意的是,由吉林省白河林區(qū)、四川省越西縣、黑龍江省東寧市、遼寧省錦州市地方法院審理的四起買賣野生動物死體肉制品或狩獵野生動物案件中,雖然極有可能這些野生動物會被作為野味以食用為目的被交易,但實際審判中并未按照為落實濫食野生動物禁令而新增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第三百四十一條 (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guī),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而公訴。
現(xiàn)階段,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或存在主觀目的的判定,及相關證據(jù)確定難的問題。
我們期待立法部門能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為執(zhí)法部門偵辦取證及司法訴訟提供法律依據(jù)。
警示及建議
● 切莫捕捉、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法律禁止的活體野生動物(龜、鸚鵡、蜥蜴、蛇蟒等)。
● 切莫網(wǎng)購、微信交易、快遞寄送瀕危野生動物制品
● 切莫購買和食用所謂“野味”,違法成本高,健康成本更高
● 兩起發(fā)生在山東和安徽的案件,均是當?shù)孛耖g私營商業(yè)動物園在其所飼養(yǎng)的獅虎等貓科動物死亡后,違法將動物死體分解買賣。在此呼吁林業(yè)主管部門加強對民間商業(yè)動物園的管理及動物個體登記,嚴格監(jiān)管人工繁育及動物死亡后的處理,切莫讓這類制品非法流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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