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法銜接視角看新野生動物刑事司法解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實施《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以下簡稱“新解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以下簡稱“舊解釋”)。
本次新解釋制定,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等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參與研究,提出的一些意見得到吸收采納。應當看到,新解釋的實施,既為司法機關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區(qū)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提供了新標準,也給野生動物保護行政執(zhí)法帶來重大影響,林草部門及其執(zhí)法人員需要盡快掌握新規(guī)則,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xié)調對接,做好工作應對和準備。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入罪門檻設定為行政處罰留下空間
與舊解釋相比,新解釋的最大變化是,以涉案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取代數量,作為定罪量刑的基本標準。對刑法第341條第1款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舊解釋從行為犯的角度考慮,沒有設定入罪門檻。由于缺乏明確的出罪標準,實踐中司法人員不敢輕易引用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guī)定,以“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作出不構成犯罪的判斷,導致“一只入刑”現象出現。新解釋設定價值2萬元的入罪門檻,正是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在該罪判斷上的具化??梢灶A見,新解釋實施后,將有一定數量的涉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案件不再進入刑事司法程序。
對于不再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經預留了入口。該法第45條對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第48條第1款對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均規(guī)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標準。林草部門對涉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案件,需要按照《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判斷是否達到價值2萬元的入罪門檻。達不到的案件,應當以行政案件立案調查,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計算方式不一致帶來新問題
新解釋制定過程中,就涉案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計算問題,各方存在意見分歧。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7條已授權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標準和方法,為統(tǒng)一行政執(zhí)法和刑事司法尺度,涉案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均應按照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和方法來計算。
制定機關則認為,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不同,其他野生動物存在一定的“交易市場”,一些常見物種的交易價格與按照主管部門評估標準和方法計算的評估價值相差懸殊,如一律按評估標準和方法計算,會實際降低相關犯罪的入罪門檻,難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與社會公眾的樸素公平正義觀念不符。最終,主管部門的意見未被采納,新解釋在涉案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計算上采用了“雙重標準”。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按照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價值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其他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依次按照銷贓數額認定、市場價格核算,必要時參照有關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
由此帶來的問題是,林草部門在行政執(zhí)法中,對涉案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往往需要進行雙重計算。即先按照銷贓數額或市場價格計算,“三有”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低于1萬元、其他野生動物低于5萬元的,應當以行政案件立案,再按照《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計算,并以此作為罰款的基準。這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變通處理,實踐中難免引起爭議。
專門性問題認定賦予主管部門新任務
長期以來,對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中的一些事實認定,司法機關將其識別為專門性問題,要求進行司法鑒定,鑒定多、難、貴、周期長的問題十分突出。新解釋吸收2020年“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20〕19號),規(guī)定對涉案動物的種屬類別、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撈、狩獵的工具、方法,以及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等專門性問題,可以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出具認定意見。
這一規(guī)定無疑為提高辦案效率提供了新武器,但也給主管部門提出了新課題?;鶎恿植莶块T普遍反映,野生動物保護力量不足、專業(yè)人才匱乏,為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出具認定意見難度很大。需要指出的是,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并非刑事訴訟中的法定證據,其作用在于增強司法人員對相關事實認定的內心確信,司法人員據其建立確信后,可不再進行司法鑒定。
綜合新解釋第16條、第17條的規(guī)定,主管部門對前述專門性問題的認定,可以區(qū)分兩個層次處理。第一個層次,縣級林草部門作為第一線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問題理應具備比司法機關更強的辨識能力,對于本行政區(qū)域常見、多發(fā)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件中爭議不大的問題,應當應司法機關的請求,出具認定意見。第二個層次,確實存在疑難、復雜情形,難以認定的,應當報送上級林草部門,由上級林草部門出具意見,涉及《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附錄物種的,可以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駐本地辦事處出具意見。
此外,新解釋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fā)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法釋〔2016〕17號),規(guī)定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或者海關總署等可以指定機構,對專門性問題出具報告。農業(yè)部于2017年發(fā)布公告,批準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等32家科研教學單位承擔《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水生野生動植物種及其制品的鑒定工作。林草部門可以借鑒這一做法,指定一批具有專業(yè)能力和意愿的科研教學單位承擔相應專門性問題的認定工作。
新罪名適用為查處以食用為目的的違法行為提供參考依據
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并明確對違反該規(guī)定的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guī)定處罰。《決定》出臺后,一些執(zhí)法人員即提出如何認定行為人“以食用為目的”的問題。
為正確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新解釋對“以食用為目的”的情形作了列舉,具體包括:將相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在餐飲單位、飲食攤點、超市等場所作為食品銷售或者運往上述場所的;通過包裝、說明書、廣告等介紹相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食用價值或者方法的;其他足以認定以食用為目的的情形。眾所周知,刑事訴訟比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標準更加規(guī)范、嚴格,司法解釋為認定有關犯罪事實確立的標準,行政執(zhí)法機關當然可以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出罪情節(jié)設定對行政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新解釋在遵從《野生動物保護法》對野生動物范圍界定的基礎上,針對涉及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案件的特殊性、復雜性,規(guī)定了“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兩類情形: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二是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guī)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
不難預見,新解釋實施后,“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guī)模”將成為涉及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案件的爭議焦點。2003年,國家林業(yè)局曾公開發(fā)布《關于發(fā)布商業(yè)性經營利用馴養(yǎng)繁殖技術成熟的梅花鹿等54種陸生野生動物名單的通知》(林護發(fā)〔2003〕121號,以下簡稱《通知》)。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被告人鄭喜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請示一案的批復》(〔2011〕刑他字第86號)中明確提出:“人工養(yǎng)殖的國家林業(yè)局規(guī)定可以進行商業(yè)性經營利用的梅花鹿等54種陸生野生動物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犯罪對象。”盡管《通知》已于2012年廢止,但司法機關認為,馴養(yǎng)繁殖技術成熟、商業(yè)利用在某些地區(qū)已成規(guī)模的物種,其收購、運輸、出售行為實際已無社會危害性。面對即將到來的司法機關咨詢、當事人訴求,林草部門需要研究“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guī)模”的物種認定問題。
其中,人工繁育《公約》附錄中的陸生野生動物問題需要特別予以關注。林業(yè)部于1993年發(fā)布《關于核準部分瀕危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通知》(林護通字〔1993〕48號),將《公約》附錄Ⅰ、附錄Ⅱ所列非原產我國的所有陸生野生動物分別核準為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此后一直未作調整。近年來,隨著人工馴養(yǎng)繁殖技術進步,部分在我國境內沒有自然分布的物種經過多代繁育,被大量用作寵物,一些涉案人員僅因為沒有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xù)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出現了情、理、法不相容的情況。從《公約》附錄中的水生野生動物核準情況看,2016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后,農業(yè)農村部于2018年進行了首次核準,2021年即進行調整,大部分物種作了降級核準、暫緩核準、僅野外種群等特殊處理。林草部門有必要研究《公約》附錄物種的核準問題,特別是人工繁育種群區(qū)別處理問題,以回應社會關切。
此外,新解釋還對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等設定了其他不起訴、定罪免罰或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節(jié)。對符合相關情節(jié)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司法機關移送林草等主管部門,客觀上也將增加行政執(zhí)法工作量。
“兩高”在發(fā)布新解釋時,已經以答記者問的形式對制定背景、主要考慮、核心內容等作了解讀,但也有部分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社會組織、相關群體存有疑慮和擔憂。林草部門需要結合新解釋實施,進一步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切實加強執(zhí)法力量配備,提升執(zhí)法公信力和透明度,確保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力度不減。

| 版權聲明: 1.依據《服務條款》,本網頁發(fā)布的原創(chuàng)作品,版權歸發(fā)布者(即注冊用戶)所有;本網頁發(fā)布的轉載作品,由發(fā)布者按照互聯(lián)網精神進行分享,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無商業(yè)獲利行為,無版權糾紛。 2.本網頁是第三方信息存儲空間,阿酷公司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服務對象為注冊用戶。該項服務免費,阿酷公司不向注冊用戶收取任何費用。 名稱:阿酷(北京)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聯(lián)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網絡地址:www.arkoo.com 3.本網頁參與各方的所有行為,完全遵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如有侵權行為,請權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將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刪除侵權作品。 |
m.quanpro.cn